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0,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41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0月31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报告等工作。
文化旅游、城市管理、房产、住建、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捐赠、资助、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Chapter 2保护范围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东至新华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沟、北至涡河南岸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花戏楼、南京巷钱庄、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白布大街、筢子巷、帽铺街、南京巷、洪济桥、打铜巷、老砖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两侧古民居和老商铺集中的区域;
(二)历史城区是指东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涡阳路、北至和平路以内围合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古地道、华祖庵、道德中宫、城里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区域;人民北路、半截楼、曹巷口、夏侯巷、问礼巷、辘轳弯、黉学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墙遗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老商铺、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旧址等;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主城区内除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区域外以文物古迹为依托,体现文物景观、环境风貌和其所在历史时期文化特色的一定范围的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为:曹氏宗族墓群、汤王陵等历史风景区;曹操、华佗、花木兰、陈抟等名人故里环境风貌;薛阁塔、江宁会馆、八角台等文物景观风貌;涡河景观带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观。
保护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二)历史建筑;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传统地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
(三)体现科学技术价值的;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Chapter 3保护措施
(一)禁止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延续传统格局;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外观风格;
(七)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一)重修区域内古街巷时应当保持街道、巷道原有的线型、空间结构及外观、石板地面装饰等特有的建筑风格;
(二)规范住户门牌、街巷路牌和街巷历史文化宣传标牌;商铺应当安装仿古风格的门额招牌;
(三)居民维修、改建、翻建沿街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民居、老商铺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形式、建筑装饰应当采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顶、灰瓦、青砖清水墙。维修时应当保持原貌。建筑立面禁止使用与传统风格不相适应的装饰材料;
(四)对濒于损毁的沿街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应当及时进行翻修或重建。属于非国有的商铺房、古民居房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限期修复;
(五)在建筑物、古民居修缮时,不得挖坑取土,垒墙筑院,不得破坏体现古亳州商贸风格特色的黑门白封板、砖雕、石雕、木雕、彩绘、瓦当、木门插板、柱础、牛角弯梁等建筑构件。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和人文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改造、建设,以开辟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绿地、广场为主。根据保护规划需要建设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与文物古迹相协调。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指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对于具有亳州传统建筑风格且具有一定建筑年代的古民居,由市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Chapter 4合理利用
(一)通过资金扶助、依法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二)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和宣传;
(三)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依法购买,或者在不变更产权的情况下收购、置换、租赁、托管等方法合理利用;
(四)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开放场所;
(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在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展示活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八)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一)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