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
(二)历史建筑;
(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古遗址、会馆、钱庄、古民居、老字号、古树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传统地名;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