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四)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专项措施的;
(八)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