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采砂、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延续传统格局;

(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外观风格;

(七)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