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