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二)具有建筑艺术价值的;

(三)体现科学技术价值的;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