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历史城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要求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度、体量、立面、色彩等方面与重点保护范围内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不得破坏历史环境和人文景观特征;

(三)不得危及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