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存续时间、保护类别、文化信息等内容。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在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