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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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Chapter 2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
(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
(四)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区域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论证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选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论证区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评价结论。
(一)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范围内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
(二)流域水利水电梯级开发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
(三)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四)论证流域水电梯级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机构对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说明;
(三)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应当提交听证会、论证会等所反映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跟踪评价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变化;
(二)规划实施后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三)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补救措施。
Chapter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并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污染因子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整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评价的,其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简化。
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的形式和内容,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抵触。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如实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附具说明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该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直接受理审批,并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标准;
(三)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通过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三)通过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规划的;
(三)对实施后有明显环境影响的规划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四)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不如实提供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的数据和资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撤销其审批决定,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5附则
(一)综合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二)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等。
(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
(四)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各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发展规划,资源、能源开发的有关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公路建设规划,内河航运发展规划,航空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是指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该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查、分析、评估,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中的环境影响以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