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4Amended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弄虚作假,或者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抵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所收费用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