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Chapter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Article 25Amended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