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核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有下列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

(一)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及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及可行性;

(三)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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