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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