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08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0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08年9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日常工作由本辖区司法所具体承担。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Chapter 2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纠纷案件;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邀请,协助行政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选举产生或者在下列人员中聘任:
(一)辖区内设立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三)辖区内居住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条件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单位和组织内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单位和组织聘任。
人民调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三)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四)有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原选举或者聘任单位另行选举或者聘任。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四)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Chapter 3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婚姻、家庭、邻里纠纷;
(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
(三)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纠纷;
(四)劳动争议纠纷;
(五)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其他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是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人民调解员,不能共同选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一)要求更换人民调解员;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四)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尊重人民调解员,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
(二)由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主张和理由,并提供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四)规劝、疏导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
(五)宣布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事项和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应当经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愿意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终止调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其他合法解决途径。
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出支付令。
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再次进行调解;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Chapter 4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