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好记录。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再次进行调解;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