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和市、区人民法院建立联系协调机制,研究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