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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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0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红湾寺镇。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权或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在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Chapter 2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裕固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裕固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境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觉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境内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按照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照顾,帮助其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通用汉语言文字。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Chapter 3干部队伍建设
自治县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在年龄、学历等方面予以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裕固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自治县建立以政府鼓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自治县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自治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评聘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自治县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免予外语考试。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Chapter 4经济建设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自治县对境内的水能、矿藏、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从自治县境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费的省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在自治县境内取水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按比例上缴中央后的其余部分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境内的祁连山水源涵养林受益地区征收的水资源费总额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三的数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县坚持以牧为主、以草定畜的畜牧业生产方针,制定草原建设规划,兴修草原水利, 建立饲草和饲料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禁牧、休牧、轮牧和舍饲养殖等草原保护措施,加强对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
自治县实行草原、土地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在有利于保护草原、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牧村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对不宜耕种的土地和林间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上级国家机关从自治县收取的育草基金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返还自治县后,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自治县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强制性免疫工作,保障动物食品安全。
自治县建立严格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省上核查认定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额拨付自治县后,由自治县管理使用。境内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不同类型,属于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林地,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异地造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自治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自治县鼓励、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许商品的生产,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自治县境内的资源性开发企业应向当地履行依法缴纳税费的义务,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自治县大力发展邮政、通讯、广播和电影电视事业,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旅游资源和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职能部门颁发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Chapter 5财政管理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各民族乡除享受省市安排的发展资金外,自治县应每年给每个民族乡补助五至十万元,用于民族乡的建设事业。
自治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政策。
Chapter 6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自治县积极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幼儿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在幼儿园和小学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课目。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户籍在自治县内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考生,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生时,享受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的照顾。
自治县重视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在校学生平均教育经费及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奖励科研成果和科技发明创造。
自治县加强对裕固族语言的研究、传承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加强对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和保护工作,重视保护地质遗迹、古文化遗址、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建立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严重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
自治县保障城乡公职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定期选派医务人员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对乡村卫生院、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医务人员给予补助。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Chapter 7民族宗教
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和谐相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自治机关在处理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特殊问题时,应本着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生产发展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自治县将每年八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和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爱国守法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