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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