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自治县积极发展城乡卫生事业,加强民族医药学的研究和应用。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建立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严重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的疾病。

自治县保障城乡公职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定期选派医务人员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对乡村卫生院、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医务人员给予补助。

自治县加强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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