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有条件的乡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境内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按照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照顾,帮助其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通用汉语言文字。

Local Regulations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