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应由自治机关安排使用。
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支出的结余资金和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金和预备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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