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县境内的草原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其使用权。

自治县坚持以牧为主、以草定畜的畜牧业生产方针,制定草原建设规划,兴修草原水利, 建立饲草和饲料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禁牧、休牧、轮牧和舍饲养殖等草原保护措施,加强对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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