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1, 201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3
- Articles
- 61 articles
(2013年5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Chapter 2预防主体与职责
(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
(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在腐败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和有关单位共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四)通过依法查办涉及腐败犯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及监督等工作;
(三)研究分析腐败行为发生的根源、特点、规律及趋势,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检查指导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收集、分析、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四)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与管理、收益分配、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规范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决策、执行行为;
(四)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方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防止从业人员腐败。
Chapter 3预防制度与措施
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腐败列入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
(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
(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
(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
(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及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市、区(县)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市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并对预、决算之间或者不同年度之间数额变动较大的情况和项目予以说明。
本条例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本条例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知悉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办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依法要求其回避。
(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批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秩序;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兼职取得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八)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九)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负责人。
(一)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三)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四)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
(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
(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市、区(县)、镇、街道正职;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正职;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
(四)其他重要单位正职。
廉政谈话内容应当记入国家工作人员廉政档案,作为其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
Chapter 4监督与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应当包括预防腐败工作情况。
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腐败行为有权控告、举报。举报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提倡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受理单位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受理控告、举报线索以及因职务行为接触控告、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供合理保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因控告、举报行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有权向有关单位反映。受理单位应当调查处理或者建议其他单位调查处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腐败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腐败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
(四)接到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等机关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
(六)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七)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妨碍预防腐败工作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监察或者有关机关对领导干部依法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停止、退出所从事的活动或者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预防腐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6附则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村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