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Repealed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本条例。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村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八)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