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权受理申报的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三)子女与国(境)外人士通婚情况;
(四)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从业和任职情况;
(六)配偶、子女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八)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房产、股票(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或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