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领导干部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要求或者指定录用、调动、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个人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八)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九)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镇、街道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