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