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06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7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06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海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五)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海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医疗机构、通信、保险、船舶运输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有关工作。
Chapter 2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及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有针对性地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准备。
在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一)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
(二)获悉海上人命遇险;
(三)获悉船舶污染水域信息。
海上险情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二)遇险人数、姓名、国籍、联系方式及其伤亡情况;
(三)船舶、民用航空器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四)船舶载货情况;
(五)遇险水域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谎报险情或者夸大险情。
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时,应当及时与求救者联系并转发遇险求救信息。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民用航空器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或者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指令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险情现场,及时开展搜寻救助。
海上险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各级险情的处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负责。
获悉本自治区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搜寻救助责任区海域或者内河水域失事遇险,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立即请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救援。
涉外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协调,除与本自治区有协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接到海上搜寻救助任务指令的单位,有正当理由不能立即执行的,应当及时向下达海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单位报告。
海上搜寻救助现场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
现场指挥应当执行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指令,并且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和遇险人员应当服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现场指挥,及时接受救助。遇险人员已无法通过自救解除险情,且当时的气象、海况条件已严重危及救助方安全时,现场指挥员根据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决定,可以强令遇险人员离开遇险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
(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海上搜寻救助的终止由负责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确定,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的决定。
海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Chapter 3海上搜寻救助保障
(一)指定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社会救助力量;
(二)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
(三)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专家人才库;
(四)建立完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设施。
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民用航空器等的基本情况定期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备案,建立值班制度,保持与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海上搜寻救助专业部门应当将担任值班任务的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值班地点向有关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
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和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海上搜寻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地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海上搜寻救助经费给予保障,以保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可以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海上搜寻救助经费。
Chapter 4法律责任
谎报海上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
(二)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
(三)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