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寻救助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
(二)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
(三)擅自退出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