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就近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
(一)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海上遇险;
(二)获悉海上人命遇险;
(三)获悉船舶污染水域信息。
海上险情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二)遇险人数、姓名、国籍、联系方式及其伤亡情况;
(三)船舶、民用航空器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四)船舶载货情况;
(五)遇险水域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