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

(三)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海上搜寻救助的终止由负责指挥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确定,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及时向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