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沿海和内河水域所在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机制。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海上险情信息报告或者海上搜寻救助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就近组织船舶、设施、人员进行搜寻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