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在本自治区搜寻救助责任区海域或者内河水域失事遇险,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在组织搜寻救助工作的同时,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获悉本自治区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搜寻救助责任区海域或者内河水域失事遇险,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立即请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救援。
涉外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协调,除与本自治区有协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