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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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Chapter 2房地产转让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新的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房地产,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股转让的;
(五)拆除他人房屋未予安置房屋直接以房地产作价赔偿的;
(六)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房地产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的,不得转让。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房地产的坐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
(三)转让时间;
(四)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
房屋权属交换包括下列形式:
(一)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二)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所有权交换的差价补偿部分按买卖缴纳交易税、费。
Chapter 3商品房预售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商品房坐落地址、幢号、房号、结构、层次、建筑面积;
(三)商品房用途;
(四)商品房销售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情况。
Chapter 4房屋租赁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或其附属设施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一)房屋坐落地址、间数、面积;
(二)租赁用途、期限;
(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修缮责任;
(五)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5房地产抵押
(一)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或地址;
(二)抵押贷款或债务的价款、币别、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地点;
(三)抵押房地产的名称、数量、面积、价格、处所、产权归属和使用期限以及有关的编号、说明、图纸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五)抵押房地产保险的受益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及其用地;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件的;
(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告知拟接受抵押者,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关系继续依租赁合同存续。
同一房地产可以设定两次或两次以上抵押,但其担保的债权之和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抵押人应当将多次抵押情况事先书面通知先前的抵押权人和拟接受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的同一价值部分不得重复抵押。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支付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赔偿金及违约金;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因抵押的房地产被处分而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的,按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Chapter 6房地产价格管理和评估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评定。基准地价评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房屋重置价格由同级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评定,定期公布。
Chapter 7中介服务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或者备案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