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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