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及其用地;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件的;

(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抵押人应当将出租的事实告知拟接受抵押者,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关系继续依租赁合同存续。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