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灭失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灭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因抵押的房地产被处分而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的,按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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