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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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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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Chapter 2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不应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列入预算;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保证政府履行职能和社会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
市级预算应当设置预备费。预备费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
国税、地税等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收入计划报送市级预算编制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对编制市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列到项目;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表及其批准立项的文件;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计划表;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Chapter 3预算的审查
(一)总预算收支表;
(二)市级预算收支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表;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评介;
(二)对预算草案重要的修改意见及其说明;
(三)对改进预算工作的意见;
(四)是否批准市级预算的建议。
Chapter 4预算执行的监督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接到预算批复之日起十五日内落实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的收支计划,并将落实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批复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研究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实现。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三)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计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百分之五的;
(二)除国家政策性增资因素外,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四)新增、追加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通报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资料,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财政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市人民政府、市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如实报告、通报审计结果。
Chapter 5预算调整的审批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Chapter 6决算的审批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材料。
(一)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四)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草案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有关材料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
(四)未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
(二)撤销擅自调整预算的决定;
(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撤销其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