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初步方案及下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收支预算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个别重要的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列到项目;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表及其批准立项的文件;

(四)市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明细表及其说明;

(六)政府采购预算支出计划表;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市级预算初步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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