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计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百分之五的;

(二)除国家政策性增资因素外,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百分之五以上的;

(四)新增、追加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通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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