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Chapter 4 预算执行的监督Article 26Repealed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者人大代表、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责成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市人民政府、市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如实报告、通报审计结果。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