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

(二)撤销擅自调整预算的决定;

(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撤销其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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