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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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条例
(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或旁听。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Chapter 3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
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Chapter 4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一)组织安排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批办重要的文、电和来信来访;
(三)负责各方面的联系、接待安排和外事工作;
(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Chapter 5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
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办公厅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书处理,会议安排,代表联络,来信来访,档案管理,来宾接待,保密保卫,行政事务、机关人事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主任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整,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一)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二)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的建议;
(三)检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行政措施,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有无抵触,如果有抵触,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七)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报告或修改意见的说明;
(八)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它事项,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事项。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
Chapter 6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一)拟订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项建议名单;
(四)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五)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单位;
(六)其他事项。
Chapter 7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Chapter 8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综合性的视察,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安排;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其他部门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