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在紧急情况下,审批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五)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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