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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