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