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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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风景区、风景区核心景区、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市城乡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原已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Chapter 3保护
(一)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二)工地围挡外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工地路面应当硬化,出入口外侧十米范围内应当使用混凝土、沥青等材料硬化,出入口处硬化路面的宽度不小于出入口处宽度;
(四)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冲洗设施,出入口通道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清洁;
(五)工地内裸露地面的物料堆应当覆盖;
(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
(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
(四)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五)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
(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
(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
(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
(九)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十)擅自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
(十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
(十二)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
(十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十四)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Chapter 4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游览安全管理,制定并公布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对符合风景区规划、经营服务网点规划的,应当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
(一)采用清洁能源;
(二)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
(三)保持车体、船体清洁;
(四)按照指定或者划定的路线、航线、水域营运,在指定的站点、码头停靠。
船舶航行的航线、水域和停靠的码头,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指定或者划定;游览车辆营运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促销;
(三)进行影视拍摄;
(四)新增石刻;
(五)开展水上训练比赛;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风景区规划;
(二)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四)不得影响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二)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违反风景区规划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围墙、护栏、铁塔、工棚等设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审核设置店招、指示牌等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倾倒其他垃圾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在草坪上搭设帐篷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划定的水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对炸鱼、毒鱼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电鱼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风景区水体、水面的;
(二)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户外广告、举办大型游乐促销、进行影视拍摄、新增石刻、开展水上训练比赛的;
(三)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从事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进行审核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
(三)其他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