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依法检验合格,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清洁能源;

(二)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

(三)保持车体、船体清洁;

(四)按照指定或者划定的路线、航线、水域营运,在指定的站点、码头停靠。

船舶航行的航线、水域和停靠的码头,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指定或者划定;游览车辆营运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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