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