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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